阅读完《普通公司法》,我深刻理解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法律对公司组织、运作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有详细规定,保护了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了公司法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增强了我对公司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普通公司法》读后感(篇一)
涉及面广,引用资料丰富。但是作者对资料的理解不透彻,有些陈述不准确。全书系统性差,缺乏内在的有机联系,给人以资料堆砌的感觉。作为资料可以,但是作为教材是很不合适的,因为学生看了会头胀,教师用了会头晕。
1/4页《普通公司法》读后感(篇二)
这本书拿到手里就知道,这不同于一般的教科书。
其实我对这本书也只是一目十行的阅读,但是真真的觉得写书做学问应当如此。不论你的观点是否被人们接受,但是只要认真严谨来说、认真严谨来写、认真严谨思考,也就是好东西了。
我想,我们之前手中的教材给我们开启了某门学科的大门。而这样的书或是我们的拐杖,或是我们的靶子,但是,这本书是我们值得尊敬的朋友。
2/4页《普通公司法》读后感(篇三)
在看了施天涛的公司法论后,才看的这本书。在看这本书之前,觉得施天涛的公司法论是学习公司法的经典之作。但看了这本书之后,会发现,两者之间的差距还是蛮大的。
看了这本书你会更深入地理解公司法的规定,以及为什么这样规定。这本书会带给你一个系统性的认识,国外先进的视角,很多知识点会豁然开朗。
这本书给我最大的触动是,工作学习的严谨性,以及多问为什么的好奇心。同时对我的工作也有极大的帮助。谢谢作者。
总之,这是一本好书,你值得拥有,虽然他不是顶级。
3/4页《普通公司法》读后感(篇四)
公司法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好处,一是限制股东的垂帘听政的权力,不能直接插手公司事务。故其所任命的董事必是尽可能专业理性的职业者们,才能使公司蒸蒸日上。若是股东一股独大,所任命的董事必是一傀儡耳,代其位罢了,故不会在意董事之才能。股东直接管理公司,最大之坏处,在于权责不匹,股东既然可以因股份获益,其与出资对价相合。又得管理之权,那管理公司之过错谁去追究?如何追究?要知股东犹如英王不得罢免。再者股东在今日千变万化,资本所有者千心万心,不得因此扰乱公司之百年大计也。
事前规制谓之于防微杜渐?不然,挡住了洪水也挡住了生机。吾国法律一贯家长作风须彻底改变,重新检讨。国人法律素质不高产生吾国急需提高法治水平与法治国需经慢慢训导方可实行的二律背反,请诸君深思!
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