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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十大败局/股权设计丛书读后感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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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十大败局/股权设计丛书读后感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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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十大败局/股权设计丛书》透过十个真实案例,揭示了在企业股权设计中容易出现的失败局面。作者通过深入分析每个案例的原因和教训,为读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这本书不仅是一部股权设计的实战指南,更是一本引人深思的商业智慧之作。

股权十大败局/股权设计丛书读后感(一)

1. 作为财务投资人,最典型的特征是谋求退出以获取投资回报。

2. 目前的投资形式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 O)及并购是投资人退出的两个最主要的通道,尤其是IPO退出。

3. 如果无法在预期内时间内完成IPO目标,那么为确保投资利益,只能退而求其次,以并购或者回购方式退出。

4. 为了确保投资人能在下一轮投资中优先套现,投资人通常都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领售权条款”。领售权条款是指投资人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权的权利,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事先约定的出售条件成就,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按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股权十大败局/股权设计丛书读后感(二)

1. 股权融资是目前创投模式下常见的融资形式,投资人以目标公司的估值为标准,以溢价增资的形式投资入股初创公司,在为初创公司输送资本的同时获得股权。

目前市场上对创业企业的专业投资模式主要采用溢价增资的模式,就是按照一定的估值方式,如PE估值法、PS估值法等,结合公司历史上创业团队的投入,公司目前的发展情况,以及未来行业及项目的发展前景,对公司进行合理的估值,并以估值为基数,计算出自己的投资款应占公司股权的数额,然后以增资方式进入,投资款部分进入注册资本,部分进入资本公积。

2. 其以高估值投资人入股是为了获利,而非慈善。

3. 公司股权设计的本质是通过一连串的合同实现公司控制权和利益平衡的游戏。

4. 因此,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目的,会在投资协议里约定对赌和投资人的保护条款,比如董事会条款、防稀释条款、竟业禁止条款,以及对赌条款等。

这一系列投资条款,少则十几条多则数十条,是VC/PE在过往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全方位地对创业方形成各种制约,以保护自身投资利益。

股权十大败局/股权设计丛书读后感(三)

股权退出机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在实务中可采用哪些退出实现路径。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类路径。

1.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最为常见的退出方式。在不同的企业的发展阶段,股权转让也存在不同的操作形式。比如,在企业的创业前期及发展期,股东可以通过股权协议拟定的形式退出;而当公司发展至一定的规模,具备一定市场条件后,则可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予以退出。

A. 股权协议转让

B. 股权上市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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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减资

减资是通过公司收回股东的出资,并办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来实现股东退出方式。

/

3.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在实务中,有些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通过其他方式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便规定了股东在法定条件下,依法程序可退出公司。

/

4. 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十章规定,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目前解散公司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发生了法定的解散事由。

另一种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发生特定情形时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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