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读后感(一)
总论读完了。这是我这辈子读过的勘误最多的书,多到令人发指的地步。我相信以后也不会有任何书超过了。而且整本书也就70万字。这属于态度问题,必须扣分。甚至判决书原文正确的字,双引号直接引用居然也会有错别字。难道原文都不是复制粘贴的?那也算认真了。 记错了,本书115万字。废话多的确是一个特色,但对于初学者而言不妨讲得细一点,所以也不能说是缺点。 相比之下,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190多万字,我通读一遍,印象中没有任何勘误。 补充一个搞笑的:为了论证我国产品标准老龄化现象严重,引用了一堆数据,说截止2009年,多少多少国家标准已经超过了10年,甚至40年,结果被引的文章发表于2005年。 真香,一星改五星。 没想到我可以在一学期读完全部,这学期真的压力很大,17周的课,16周才开始讲侵权分则。最后2个礼拜我有6门3学分的课要考试,居然抽空读完了分则,大概25-30万字。二维码里的案例也都读了。真棒!世界一片光明!
好多地方写得超搞笑,我真是服气,笑得不行。程啸的物权法比较严谨,侵权法比较愤青。侵权法的世界是五彩斑斓的,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不可能的。例如,我想不到会有一本法学教科书公然使用 大便 来描述案情。还有什么 最高院一改平常随意篡改解释法律的做派 。太精彩了!
也正是因为现实世界如此多彩,才需要法律人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解释归责。关键不在于结果,而在于理由。这是法律人能做的。想要一个好的结果,乡愿远远比法律人擅长。
《侵权责任法》读后感(二)
# 16
{用人者责任}
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法条:
《侵》34/35、《人损》9/11/13/14(最全面)、《国家赔偿法》
最高法《关于适用国赔解释一》
点: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赔》7、21)√ 精神损害 ×间接损失
第三方机构赔偿责任(评估机构、慈善机构、公证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过失情况下不得追偿)
工伤的双重赔偿(工伤保险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与合同法层面保护的衔接 缔约过失、注意义务、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契约
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不是雇佣关系
必要准备活动或辅助性活动(上下班)
《侵权责任法》读后感(三)
终于啃完了大巨头,不过其实我读的是最新版本,但是为啥不让评分呢?
然后说一下感想,主要是关于受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可以被评价为受害人过错。
肯定说认为,当受害人已经或者应当知道自己身患疾病存在特殊体质时,其负有更高的照顾保护自己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因该特殊体质引起损害的发生或造成损害的扩大。我第一反应是说的很有道理呀。
接着看否定说的观点,“倘若认为特殊体质的受害人具有更高的照顾或保护自己的注意义务,将会对这些人合理的行为自由构成不正当的限制。”
我第一反应是,这有什么自由不自由的,多小心点不就完事了。
但后来我静静地思考了这个问题,如果换成自己呢,我多么享受自由,讨厌一切精神或者物理的束缚。那别人不也一样吗?他们已经承受了特殊体质的痛苦,在客观上自由受限,如果还要被强加高度的注意义务,那就是在法律上对那些具有特殊体质的人的行为自由作出了限制,让他们在主观上也自由受限。
先不论公平,在享受自由这份快乐上,就使得他们比起其他健康的人失去很多。
感悟是:许多杰出的老师,最吸引人的点是在价值观上站稳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