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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读后感100字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7-29 11:10:19
公司法学读后感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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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一书深入浅出地解析了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阐述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运作机制。通过对公司法的学习,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与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关系。这本书对于理解和应用公司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公司法学读后感篇一

首先,刺破公司面纱的“3+1原则”就很独到也很精准,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想当趁手;

再有,能在文中一再说一些法律条文,属“恶法”的判断和胆气就让人称赞、称快。

最后,1300万字的体量和范围,讲透了《公司法》而且还不限于此,读完更有融会贯通之感。

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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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读后感篇二

真不敢相信这是朱教授亲笔写的书籍,里面漏洞百出,很多地方不符合现行的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些像是直接翻译过来的语言,根本不是中国法律框架下常用的法言法语,我正在拜读,慢慢更新,将认为不合适的地方与大家分享,期望完全不掌握现行的中国《公司法》的人看了此书不会误入歧途。

第一章

第一节

1、朱教授完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介绍的公司,忽略了有限责任公司。比如股份这部分,根据现行的《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不以股份多少划分所有权,而仅以出资额多少划分所有权。还有股东会投票表决权这部分,也排除了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进行投票,即使不进行特殊约定,也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朱教授有关控股股东的定义,是错误的。书中他认为股东能够选举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就是控股股东。而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与朱教授的定义是有出入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法》定义的控股股东,不一定能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3、有关章程的约束力,是错误的。 书中说“章程还约束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普通雇员的行为”,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且联系上下文可知此处朱教授说的并不是其他法系下的公司法,而是中国《公司法》,现行中国《公司法》中的明文规定里根本未包含普通雇员而是包含了监事,朱教授却与之相悖。换言之,公司章程应是公司顶层组织与行为的约束性文件,顾及不到底层员工的行为,员工的行为更应该由配套的规章制度等文件来调整与约束。

公司法学读后感篇三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

我们学好理论,是更多的为实践服务,通过理论我们发现纷繁复杂的事件背后共同机理,通过这些机理,我们总结经验教训。

但是,所有的经验教训都由于“人性”的存在而显得有点适用力不足。在公司法学中,公司制度的构建是为了克服人性变化无常作为着手点。

我们尊重法学就是尊重制度,相信他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只为我们心中高尚的理想所服务。

朱锦清老师的《公司法学》,将公司的基础法学制度用法言法语精准有趣的表述,可读性很强。既可以作为教材,也可以说是法律实务工作者案前必备书目。

在我律师工作的时间中,发现在公司的治理当中,最不确定的因素就是人性,股东关于利益的纷争,股东变化而导致权力结构变化,股东和股东之间倾轧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制度的更新总是落后于现实发展,只有将理论运用在实践结合自己诸多思考、保持昂扬的学习力,才能更加服务于社会、实现我们心中的理想,捍卫法律的价值、遵守心中的正义。

股东陷阱的背景

这些年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和个人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人与他人合作来通过参与商业活动来提升自己财富。

同时,在企业创立之初,由于一个人精力和财力有限,往往会寻求另外一个或者多个合作伙伴作为公司的股东。

不仅如此,随着企业的发展,创始人在原来的投资不足以支撑企业新的战略时,也会需要引入新的股东作为战略投资人。

更何况在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个体需要依靠组织来完成更大的商业目标和事业理想。

不管是直接参与创业经营,还是间接投资参与项目分红,都无法避免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合作。

但是由于个体之间差异的不同、人性的自私论加上中国复杂的社会人际关系,极易出现股东陷阱的情形。

无论是我们与其他人合作创业、经营,只要关乎于利益。这种谋取私利,损害其他合作伙伴的行为,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任何场合。

股东陷阱的常见形式包括:非公平关联交易、资产置换、金融运作、转移风险和分红配股。

非公平关联交易

非公平关联交易是指,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操作公司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进行的交易违背公平和诚信原则。

所达成的交易结果对其他股东造成严重的不平等甚至损害其他利益的行为。

在非公平关联交易中,由于控股股东将公司的资源和利益转移至自己绝大多数关联的企业中,公司因此而遭受净损失的行为。

最常见的类型就是虚构交易,既通过股东原本所在的公司与其控制的关联企业签订没有发生的虚假合同。

这些虚假的合同交易类型包括:产品交易、劳务交易和资产交易。

通过虚假交易还可能会出现占用资金也有钱不还,在虚假的交易中,控制关联企业的股东长期拖欠本公司的货款和应收账款。

在非公平关联交易中还有价格问题。这部分股东会出现“高买低卖”的情形。高买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回扣等方式返回给该股东。低卖就是将本公司的产品或者资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第三方或者自己关联的其他公司。

资产置换

这是一种通过置换其他公司的优质资产,来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

小故事:A股东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股东又通过自己的朋友B控制了乙公司。

甲公司最开始有一个前景不错的项目,但是在项目运营的早期将这个项目低价卖给了乙公司。

后来项目出现了非常好的增长。基于业务的互补性,甲公司的解决办法只有从乙公司收购回来该项目。

但是其他股东没有料想到的是乙公司为A股东间接持有的公司,通过这个操作。A股东实现了公司的资产置换。

股东矛盾是小微企业失败的第一大杀手

金融运作

金融运作也是目前融资额较大的公司经常出现的问题,通常是指股东通过本公司的抵押、担保等金融手段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转而向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转移的做法。

小故事:A股东所在的甲公司由于资质好,抵押资产大刚从某银行贷款了5000万资金用于生产。

但是A股东还同时拥有一家房地产公司,但是房地产公司由于信贷收紧和调控政策的影响很难再从银行贷款。

此时A股东就通过甲公司的质押担保等措施将刚从银行还没有焐热的贷款运作到了A股东的房地产公司。

此时,甲公司承担了贷款的风险和资金压力,但是贷款的收益被地产公司所赚取。

转移风险

是通过股权结构的变化,将风险转到世纪公司,将收益转移到自己的关联公司。

小故事:A股东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他通过朋友B和C间接控制了乙公司100%的股份。

在A股东的安排下,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成立了一家新公司丙公司。其中甲公司占股65

%股份,乙公司占股35%的股份。

丙公司经过三年的发展,逐渐成长为一家高收益的公司,且投资回报率有着相当不错的表现。

这时,A股东让其间接控制的乙公司对丙公司来投资。目的是在公司决算分红之前稀释甲公司的股份。

通过追加投资,乙公司成功拿到丙公司65%的股权,而甲公司未做任何反应,股权由65%降至35%。

在分红之时,结果就变成了甲公司承担了65%的风险,却只拿着35%的收益。而乙公司经过股权稀释的操作,由35%的风险却分走了65%的收益。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A股东需要隐秘的处理股东会增发股本决议和一系列复杂的操作。

分红配股

这是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惯常做法,通常出现在上市公司的交易中。

由于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和小股东套解禁的规则不一致,也导致了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利益诉求不一致的问题。

小故事:在公司分红之后,企业的投资和发展可能面临缺乏资金的困难。此时大股东会推出配股政策。

常见的是采取原来股价一半的价格推出的“十配五”的方式,意思是小股东A持有公司股票1000股,现在按照“十配五”的方式,A可以用1000元购买500股新股。

对于小股东来说,在公司持续向好的情况下。这样的机会绝对不会放弃,但是此时,大股东会表示放弃配置新股,意味着公司净资产的增长全部来自流通股的配股资金。

那就意味着小股东承担了所有风险的同时,为公司提供了新的资本供给,同时又向非流通股的大股东输送了超额的资本收益。

这个时候就出现了大股东和小股东不平衡的股权地位,导致股东之间陷进并相互倾轧。

结语

有人说商场如战场,激烈的商业竞争不仅仅来自于外部环境,更多的是在公司运作的内部过程中,与不诚信的道德战斗、与不健全的规则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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