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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读后感摘抄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10-06 10:20:16
《合法性》读后感摘抄
时间:2024-10-06 10:20:16   小编:

《合法性》这篇文章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合法性的意义。文章认为,法律的合法性不仅仅是指其符合法律规范和程序,更重要的是其获得人们的认可和遵守。作者强调了法律的合法性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性,呼吁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要思考法律的合法性。

《合法性》读后感(一)

这本书的翻译很奇怪,不能说没有信雅达,但是就是一股翻译腔很重的感觉,基本上不符合中国人的语言使用习惯。 而且综合整本书的内容来看,真正适合的题目应该叫法的性质,全书用的基本的分析方法,应该是语言分析哲学,以名词解释来延展出整个书的体系脉络,法学本科大二大三的水平应该就可以读了,很标准的书本上的法律书籍。 核心观点是法律是为了组织复杂社会生活而产生的规划行动,但这样的定义就模糊了司法和行政的边界,如果说《论美国的民主》提出来的论断是美国一切行政问题最终总会司法化,这本书就是反过来论证了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司法立法行政相互联系,如果严格按照本书的逻辑的话,只能说美国司法行政化的程度比想象的高得多。 法律是一种规划行为,这个定义是法律和道德以及其他诸多社会规范而产生的共同起源,不能论证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异质性。

这本书写在一个世纪之前应该创新性很高

《合法性》读后感(二)

德沃金并没有违反规划论证的一般逻辑命题,因为我们的道德思考是多层次的。即使我们参与到规划中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道德问题,我们对于规划的解释也可以依赖于道德考量。这是因为我们在制定规划和解释规划时考量的是不同的道德问题。例如,一个制定规划时需要考量的问题是,对暴力行为的禁止是否有正当防卫之类的例外?一个解释规划时需要考量的问题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标准是什么?要不要允许正当防卫和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道德问题,尽管这两个问题有着紧密关联。

并且,实际上,对规划的解释必然依赖于道德考量,因为制定规划的人无法穷尽所有的道德考量。制定规划的人只能依赖于抽象的道德概念来制定规划,然后必须允许解释规划的人解释这些概念的内涵。如果一个规划的制定者不允许解释者有道德考量,那么这就是一个糟糕的规划;解释者仍然必须采取道德考量,否则就不可能解释规划,只不过从公开的道德考量转变为隐蔽的道德考量。

《合法性》读后感(三)

夏的原文很亲切好读,五分给原著,三分半给译文。译文总体尚算流畅,但有一些很显著的完全可以避免的低级错误,尤其考虑两位译者可以交叉校对对方的译文。比如页2,“法医学”应为“医事法学”(前页有),“描述的”应为“分析的”(第一次讲到法理学分化为两种研究进路时)。再比如页130,一处应为“描述性事实”,误为“规范性事实”——前页已经讲到哈特认为不存在规范性事实,考证原文p99,果然是descriptive facts。这两处只是阅读时无意间勘出,若要仔细校对,可能还有更多类似的错误。此外,一些关键概念的翻译不够审慎,比如“具体法”(laws),可译为“各种法律”。诸如此类。

补充(不完全列举)。

页148 (p. 113),“尽然”应译为“既然”(since)。

页290(p. 224),welfare译为“福乐”,倒也说得通。

页306(p. 237),“县”应译为“各县”(counties)。

页311(p. 241),“既存的法律”宜译为“现行法”(existing law)。

页345(p. 265),predigree译为“谱系”,实在让人费解。这甚至不算是字典释义中比较符合的义项。predigree只有在遗传学的语境下(和google翻译时)才译为谱系,一般情况下泛指人的血统、门第甚至其他社会背景方面的(如学历)出身。原文按照德沃金的用法采用这一概念,是为了类比人类社会的出身观念来标识实证法规范区别于其他规范的social source,因此可表达为“有出身的规范”和“没有出身的规范”。

页352(p. 270),“所有州政府有责任”应译为“一切国家权力”(夏书原文duty of all state authority,state这时并不理解为美国联邦制下的州,而泛指国家,对应基本法原文Verpflichtung aller staatlichen Gewalt)。

页363(p. 278),页中第二段倒数第二句,一处“道德规范”应作“道德事实”(moral facts that resolve these questions cannot determine the existence or content of the answer.)

页372(p. 285),第二段“因为会议有权威颁布某种立法”应作“因为国会有权威颁布某种立法”(because Congress has the authority to enact a certain kind of legislation)。

页435(p. 331),此处原作者解释了他在广义上使用lawyer这一概念,译者相应地将lawyer译为“法律人”,因此前文的lawyer,也应该统一译为“法律人”而非“律师”。

页522(p. 425),作者致谢妻子的部分,“她”(She)错译为“他”。

总体评价,读到后半程,能感到规划理论的解释力有限,全书勉强能打四星半。面对这么平实朴素的文字,译者呈现的结果很难让人相信这是精校过的稿子。译文勉强能打三星,以示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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