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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元伦理学导论读后感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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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元伦理学导论读后感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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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元伦理学导论》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介绍了当代元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作者对于伦理学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强调了伦理学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读后感受到了伦理学对于人类生活的指导作用,引发了对于伦理道德问题的深刻思考。

当代元伦理学导论读后感第一篇

米勒是当代元伦理学研究领域的翘楚,这本导论经过其再版修订,对内容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删改,内容清晰明了,是元伦理学研究的必读书目,在该汉译本出版前,高校研究生都是用的英文原版进行学习,此译本译者是伦理学研究专家,译文准确到位,为了精进译文,译者曾在新西兰亲自与原文作者进行长达数月的探讨,实属罕见佳作!抛开商业互吹因素,我也百分百推荐此书!

当代元伦理学导论读后感第二篇

亚历山大·米勒《当代元伦理学导论》,张鑫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

所据底本:

Miller, A. (2013). Contemporary Metaethics: An Introduction (2nded.).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第5页,“……威金斯提出的当代非认知主义”,应为“……威金斯提出的当代非自然主义”。

第7页,“我们关于道德的最佳判断决定道德谓词的外延,而非基于某种能力……”,宜为“道德谓词的外延取决于我们的最佳道德判断,而非某种能力……”

第150页,“……最终确信我们的肯定原文道德判断系统地并且统一地为假。”“原文”应为“原子”。

第190页,“……解释一个人欲望的进化。”“进化”,应为“演化”。

第259页,“9.8 对非道德价值的完备信息分析面临的问题”,宜为“9.8 非道德价值的完备信息分析面临的问题”。

第285页,“因为我们能够并且确实期待理想主体的判断为真……”“理想主体”,应为“理性主体”。

当代元伦理学导论读后感第三篇

以前看过几章,现在一口气看完了。元伦理学是分析哲学“离散系统”里所需物理量最多的领域之一,其考察的是:道德事实或者道德属性的本质是什么。因此,某些人可能会认为,元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的二阶学科,后者考察的是我们该做哪些道德行为、如何判断一个行为道德以及这一判断的来源。规范伦理学是一个相对简单的学科,因为它只在规范性来源的问题上需要大量的形而上学、语义学、心理学和现象描述方面的引证,对于其他,我们只要针对直觉上普通的道德规范进行考察就可以了。但是元伦理学基本上没一个问题都需要同时考虑前面所说的这几个学科,而这几个学科绝不是地基牢固的,所以说我们几乎只能在观点和论证形成的那一刻对它进行反驳或者辩护,没有办法给出什么坚实的路径(这让离散的比喻显得合适了很多)。因此,也因为我确实很久没读过这么硬核的分哲了,急需复建,所以我不认为我有能力评价这里面第三章之后的几乎任何论证,虽然我对某些问题也有一些自己的想法。

但在讨论这些看法之前,我或许得先做些声明。第一个是关于元伦理学的离散性特征,我觉得是当代分析哲学都有的情况。很容易看出米勒是一位非常厉害的职业选手,史密斯等人回复过他的质疑,莱特也和他合著过很多作品,这保证了这部作品很强的权威性。然而在这个意义上米勒也几乎只对各种理论进行了辩护和反驳,几乎没有看到“新”学说。可见这些领域真到了高阶水平时旁征博引的量会有多丰富。我们可以在描述性上将这种丰富性类比于物理学实验要进行的各种测试:如说伦理自然主义能否通过COQA,能否再通过内在主义批评,能否再通过置换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难倒这个学说,这个学说就会成为有发展潜力的学说,我将把这种情况称为提出某种纲领。各个不同分支有着不同分支内部要考虑的问题,非认知主义需要回答弗雷格-吉奇问题,认知主义要回答OQA和古怪性论证等等。所以这一个领域的复杂程度(不等同于有效性)就要类似于自然科学的一个中级门类,一个哲学家当然不可能应付得来这么多反驳,这也就是为什么分析哲学要细化分工通力合作。米勒就同时反驳着布莱克本的解释又反驳麦克道尔对布莱克本的反驳。这样互相促进,这个纲领就越来越值得信赖,越来越可能是一个最佳解释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自然科学典型地不同的是:一、通过这些问题的方法基本上不是靠绕过而是靠反对这些问题本身。比如COQA就是一个经典的错误论证。摩尔认为好这个属性没有办法自然化,如好=下丘脑分泌A物质,因为它是一个开放问题而且自然化后它就会导致一个语义学困难,即我们可以问:对于事态α,说α好就是指α可以让我们的下丘脑分泌A物质吗?但它如果和自然属性对应,它就属于重言式,我们就应该先天地知道这个句子的意思,因此无法提出这个问题。如此看来如果继续坚持自然主义,最好的办法是否认好=下丘脑分泌A物质是一个先天真理,论证这可以是后天实验认证的结果,而不是否定自然主义走向比如说情绪主义。同时,我们又可以建构一种非经典的OQA模式,继续反驳自然主义。这似乎很容易给我们一种感觉,那就是纲领总归只是一个由强辩护力的方案而不是一个可以彻底证成的学说。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这本书讨论自然主义那两章,看得我神魂颠倒,几近呕吐。雷尔顿试图用编程解释或者证明解释来解释道德属性是自然属性,而且是后天可错的。但是这个证明解释在我看来似乎在语义学上就要否认一种传统的自然主义真理观:证明解释认为:“出于各种理由,除了认为P以外人们无可选择,所以P是一个事实。”这种解释主义的路径似乎直接拒绝了逻辑真在分析(至于分析性到底是不是如蒯因那样被彻底反驳,我们甚至可以看到一本叫做《分析性》的书作为入门读物介绍相关论证和问题)问题之外的问题上的任何必要性。此时,自然主义和适真性/可通达性似乎就可以构成某个神秘主义的关系,就是虽然终究在自然科学上道德事实是适真的/可通达的,但任何后天论证都只能通过证明解释来解释道德事实。当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讨论证明解释和因果性之间有没有必然关系等等。总之,我们可以拉开一个新领域的新纲领,专门讨论我们怎么进行解释才是合适的,这里也可以继续互相攻陷,子子孙孙无穷匮也;二、这些纲领实际上对于具体的事物之本质总是只能提供方向性的引导而非彻底的证实。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会发现随着认知神经科学的日渐兴盛和实验化,他们对于哲学的依赖也越来越少,纲领性研究在和科学比较接近的领域似乎变得非常尴尬。近年来的心灵哲学因此很拒斥这种纲领式的研究,而寄希望于一种对认知神经科学的辩护哲学,即认为没有什么后天真理是自然科学必然不能达到的,于是更多致力于对非认知的和非自然主义的哲学的各种反驳。这些描述在我看来提供了某种悲观的处境,即我们要不然承认方法论的彻底缺乏,从而走向一种噩梦般的泥潭(这泥潭就这本书的阅读来说,我觉得和模态哲学的大发展确实脱不开关系),要不然我们承认科学的“先天正确性”,因此无益于任何具体的社会进程。

如果同情我这样的担心,那么我对无论是还原论还是非还原自然主义提不起兴致就可以得到原谅了。我真的是完全读不下去那几章的论证,与布莱克本的精彩分析、麦克道尔的奇诡反驳以及各种内在主义外在主义争论的巧妙相比,自然主义的各种论证实在很像是自我增殖和无限延长战线,把论证细化到极其无趣的程度。但我依然认为某种不流于琐碎的技术性分析的分析哲学是好的。我们已经很容易在阅读这本书时体会到分析哲学没有任何绝对有效的方法和必须遵守的条例,所以我们根本没有资格“在哲学上”说分析哲学优于或者不优于欧陆哲学,后者至多不过是前者可以进一步清晰化的材料罢了。麦克道尔对康德的重构,图根德哈特对海德格尔的重构都说明分析哲学根本无法被非分哲地反驳,没有任何东西必然不是分哲的。但是,就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我们可以考虑到分析哲学在学科化建制后的诸多好处,比如我们至少可以让普通人认识到哲学确实是一种“专业”,因此整体而言具有和自然科学同级的话语权威效果。这才有利于在今天这个大批判时代提供某个有意义的批判,而不是和一群只看得懂阿多诺或者齐泽克的人打嘴仗,甚至可以说,朗西埃如果想要批判前两者,强调任何理论都是压迫,他要是不宣布自己是理论的权威,也就不会实质性地构成社会介入。其次,一种从描述性来说论证性极强的哲学有利于改变哲学院的经典情况,即大部分论文的主体部分都不过是对某个思想家的观点的语文学解读,无非谈谈马克思某段话什么意思和它在哲学史上的贡献。这实际上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学科建制需要基本的审核标准,而非论证性的审核标准极其模糊,它看起来给了学生们更多选题自由,实际上不仅引入了内在规则(默认各种写作限制,如看老师擅长什么写什么),而且引入了裙带关系。就此,分析哲学的建制化或许可以让我们走出语文学,走向对真正哲学问题的推进式探讨。

如果愿意接受以上两点,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分析哲学应该成为审核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写出哲学论文的基本标准,但不彻底限制它只能这么写。我想这是相对公允的。而且就想要构成某些实质性发展来说,我认为最好是得到资格后就整些新活,它最好拒绝任何形式的自然主义,并因此获得介入的意义,而不是通过辩护来让自己的论证看不到价值。就此而言,我比较欣赏这本书里的准实在论——下面的所有讨论我都给不出定义,这首先是因为我菜,其次是因为我挺喜欢赖尔和奥斯汀的,他们俩是之前我在分哲界读着最舒服的哲学家了:如果分哲应该追求清晰或者简单,那么在当代元伦理学这个领域,清晰实在说不好,大量的论述都是乞题的、极端复杂的以及自相矛盾的,这似乎是在暗示我们日常语言学派本身对简单性之追求的好处,以及唐突定义本身可能带来的混乱性。

准实在论的基本观点是虽然道德句子在常人处只表达情绪,因此不是认知主义,不是认为世界的任何事实为真的信念,但这种情绪的表达有权利获得某种类似真值条件的解释。实际上,准实在论的核心是解决弗雷格-吉奇问题,也就是(1)诈骗是错的。(2)如果诈骗是错的,那么弟弟诈骗是错的。这两个前提都为真的话,那么(3)弟弟诈骗是错的。在形式上就是真的。这个推论在直观上有效而且我们也确实会做出类似的论证,但情绪主义认为我们说它们仅仅表达了对诈骗这件事的愤慨,它因此没法进行真值演算。布莱克本首先提出了一种弱的承诺语义学,他认为当我们说道德语句时我们表达的是对我们道德敏感性的一种态度,换言之,我们说(2)时,我们对我们敏感于诈骗是错的而且弟弟诈骗是错的这件事表示赞赏。而说(1)时,我们对我们敏感于诈骗是错的表示赞赏。那么我们显然也敏感于弟弟诈骗是错的,这件事也应该得到赞赏。如果没有得到赞赏,就说明人们对于敏感性的态度是分裂的,这就有了类似真值的东西。而这种分裂的态度并不是他道德上有问题,而是他根本没有理解自己的敏感性,因此这样的论证在米勒看来是合适的。

通过敏感性这样一个中介,我们使得非认知主义的可信度大大提高。而后布莱克本试图发明一种强的准实在论,即他试图构造一种可行的真值条件来说明其实这些论证可以有真值,而不仅是态度缺陷导致的仿佛有真值。我没有彻底弄清这个论证,所以只能大致说一下:既然我们说道德语句时只是表达一种对道德敏感性的赞赏或者反对,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道德敏感性的变化特征来搭建真值条件:通过将已有态度集合理想化来设置一个最佳可能的态度集合M*,任何一个已有的态度如果属于这个态度集合,就说它是一个态度真理。

对这个说法最精彩的反驳来自麦克道尔,我简单说明一下他的观点:对于一个人,当他说出一个道德语句时,他表达了一个情感以及传递了一个有真值的信念,但这对于这个人来说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准实在论者的观点,这样一个表达总是分解为首先是一个情感,然后通过某种方式“达成”真值。比如当我说:姚一辰学分哲这件事是好的。我首先表达了我对这件事的敏感性的赞赏,然后才传递出姚一辰的分哲学习是好的这件事是真的这个信息。但对于这个人来说,他根本没有办法分解性地表达,因此他要不然只表达了一个情绪,因此不存在强的准实在论,要不然他直接就是一个认知的信念,因此准实在论整个就是错的,它倒退回了认知主义。为什么没有办法分解,这是因为根据麦克道尔的学说,真值判断总是需要一个概念化的行为,但仅仅表达情绪时,一个人不可能同时进行概念化,除非他本来就没有想要表达情绪而直接就要进行一个真值判断。而情绪表达本身是前概念的,它只是一种感觉,这种感觉必须要在认知信念的再加工里才能概念化,这不同于认为情绪可以具有命题态度,后者是对情绪的本体论说明,而不是对情绪的概念化运用。麦克道尔大概就是这个意思。而米勒试图反驳麦克道尔,他认为准实在论并不认为一个人在说出道德语句时是在表达同时传递认知信念,而仅仅是前者,后者不过是哲学家的努力。这也是为什么布莱克本要强调“有权利获得真值”。强准实在论是为了处理态度分裂问题,即如果人们有一天发现自己的道德句子根本没有真值,他们就不会遵守这些道德规范。但是实际上我们可以有一套客观的真值标准,只不过它不是当事人发出的。所以一个普通人说出道德句子时,他要不然只是表达情绪,要不然是在做哲学研究,后者和前者并不是同一种“说出”。我个人认为这个反驳不是很有效。米勒发现麦克道尔的大量反驳都有这个谬误,难道不应该反思一下可能这里没有一个谬误吗?麦克道尔或许想讨论的是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同时要表达情绪而且要传递认知信念的情况,如前文所述,比如有些欧陆人看了这篇文章说:“姚一辰这个欧陆人还学分哲,实在是太好了。”时,一个真正学分哲的就会说:“可别瞎说,姚一辰分哲学的啥也不是。”在后者这里,他可以同时想要讽刺姚一辰而且说明姚一辰的分哲学习不值得赞赏这件事是真的。这样的情况似乎不少,但这种人就陷入麦克道尔的批评。准实在论大概不能否认存在这样一种人,所以强准实在论的策略似乎是错的(书里没有严格区分评价性语句和道德语句,我就顺着用了)。

不过,我总觉得态度分裂问题和弗雷格-吉奇问题似乎都有些问题。对于前者,如果人们有一天发现自己的道德句子根本没有真值,他们就不会遵守这些道德规范,这难道不应该先讨论规范效力的来源吗?如果规范效力和真值本身没什么关系,比如吉伯德规范表达主义要追求的效果,那么就完全没必要构筑一套强准实在论。对于后者,我们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我们说(1)有真值时,我们其实是在说“我在这个对话发生时的现有条件下赞同(1)”,所以(1)和(2)根本没有办法做前提,因为一旦我们考虑(2),我们就会修改(1)。“你要说我弟弟的话,我就觉得诈骗也不是不行了。”这样的话想必大家都听过。可能的反驳是,我们总能找到某个道德事实是我们不会修改的完美状态。但我怀疑除了义务论以外,而且甚至义务论内部,这都不是真的。换言之,道德句子不在完美状态下根本无法进行推论,然而没有任何规范伦理学可以提供一个完美推论,这也是美德伦理学的基本态度,该学说甚至认为,完美状态妨碍着具体的道德实践:如如果妻子和陌生人掉到了水里,按照威廉斯的说法,如果是因为考虑完美状态才去救妻子的人根本不是道德的,相反他应该义无反顾地救妻子。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方向,我还没有完全考虑清楚。

不过从总体来说,我觉得这整个元伦理学研究的地基不稳,意义也不大。说地基不稳,是因为整个作品都在讨论的适真性似乎在形而上学和语义学层面都遭到了实用主义的打击。在实用主义看来,逻辑真就不适用于大部分形式研究之外的研究,甚至包括自然科学(想想普特南)。布兰顿的邪门体系似乎也在努力打造一条专属于哲学的道路以拒绝分析哲学的离散状态。米勒在反驳麦克道尔时一度使用了内涵和外延,但是麦克道尔对概念的理解是康德式的,在这里根本不存在一个先于判断的内涵和外延概念,因此米勒似乎应该继续滑下去把《心灵与世界》的论证都批评一遍才能真正用内涵/外延反对麦克道尔以及塞拉斯的经典论证。同样的,整部作品最有希望的方案是吉伯德的规范表达主义,而这一章米勒就说的支支吾吾,不停说这是一套巨大的体系,没有办法简单地重构(然而我们看见分哲如此热衷于简单地重构各种欧陆哲学家和历史上的哲学家),而规范表达主义似乎是想通过赞同、愤怒和两可三个“表达算子”来构造其语义学,直接拒绝逻辑真的基础地位,把真当做某种特殊状况,比如自然科学状态才需要的算子,从而让道德领域和自然科学领域平行以拒绝“表达算子”的特设性。甚至我们可以设想,认知神经科学的辩护者们可以拒绝反事实条件句具有实际的语义(如果我们信任福多,那么生物进化论其实就拒绝可能世界),从而把大量关于可能世界的论证全都扔了,这样作品里大量的反驳也都没了。就我个人的浅薄理解来说,规范及其来源似乎和可能世界之间可以构造某种限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我对元伦理学研究的兴趣远低于规范伦理学。

我不知道吉伯德是不是专门为了元伦理学才建构一个巨大体系的,但我非常羡慕这样的大体系——尽管这一体系在我看来对于泥潭中的分哲人来说是很难构造出来的。就此而言,虽然分析哲学在社会和学科建制意义上相比于欧陆拥有显然的优越性,对于进一步进行有效的推论,我还是支持欧陆哲学研究者在通过测试之后继续该怎么发展怎么发展,只要等着分析哲学把这些学说分哲化就可以了。

p.s.总之就是这算是分哲超当代的超硬核读物,翻译极佳,但我实在不觉得这算得上是导论级作品,里面对随附性和还原论自然主义的分析我基本上完全没懂(如果说对准实在论懂了一点的话。当然麦凯错误论似乎可以直接靠拒绝康德义务论解决,或者干脆把红性和道德属性按照欧陆现象学进行解释),只能respect。我上面的提法在这排山倒海般的论证力度和引证程度下完全只是幻想,还没有构成任何有方向的论证。不过,总感觉要真都这么写论文哲学家压力得有多大啊。米勒说史密斯——以及麦克道尔——是当代元伦理学最重要的人物之一,然后把他提及的史密斯——以及麦克道尔——的几乎所有观点都反驳了,多少有点绷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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