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 > 《法律行为论》读后感摘抄

《法律行为论》读后感摘抄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6-18 00:10:19
《法律行为论》读后感摘抄
时间:2024-06-18 00:10:19   小编:

《法律行为论》是一本关于法律行为理论的经典著作。作者通过对法律行为的定义、构成要素、效力等方面的详细阐述,深入剖析了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读完这本书,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行为的意义与价值,对我的法律学习和实践都有很大的帮助。

《法律行为论》读后感(一)

作为阐释大陆法系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法律行为一本书籍,对法律行为制度下相关概念的定义以及其内涵的阐释,应力求精准。杨老师对于概念术语的使用十分准确,譬如对"信赖原则"制度这一章节阐述中,对"履行利益""消极利益"等概念的解释以及对其内涵的学理梳理,清晰了然,逻辑严谨。可美中不足的是,由于本书部分内容篇幅较短,对于某些制度背后之原理的阐释仅寥寥数语,所以部分语言诘责拗口;同时,以德国法理论为基石阐释我国法理论,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制度移植的"水土性"。但瑕不掩瑜,此书仍是难得之佳作。

《法律行为论》读后感(二)

杨氏巨著《法律行为纶》放在中国大陆可谓品质上乘的民法体系书。在代表二十世纪德国民法学两座高峰的Larenz和Flume的民法体系书中,前者更偏向强调信赖保护而后者更强调私法(意思)自治。而正如本书作者在序言所言:本书里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并重,读罢全书确能感受到作者将信赖保护原则贯穿始终(尤其体现在意思表示、错误法与代理部分)…

全书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对意思表示主观要件在德国的学说史的梳理以及对意思表示主观要件的论证,这部分刚好补上了朱老师的《民法总论》中没有详细分析的内容,真的相当精彩;此外,对意思表示错误的德国学说史考察也为未来我国学者研究“错误法”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此外,对物权行为理论(分离原则)以及授权行为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要因”与“不要因”的论述深具启发性…

最后想说,本书作为德国法基础上的本土化探索,既大量引入德国著名评注的观点,又注重通过对本土实务案例的评析以阐述民法基础理论,为我国理论界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也会在一定程度推动了审判实务的进步…

《法律行为论》读后感(三)

在图示中,按传统的方式,所有权先转移给乙再转移给甲,乍一看没有问题,但再所有权停留于乙的这段时间内,来自外部的风险(丁的强制执行)会打破这一转移进程。甲乙为了降低风险,便可预先达成所有权让与合意以及占有改定合意:即一旦所有权转移给乙,就转移给甲。在现实物理层面,两次取得是“同时”发生的,而在法律逻辑层面两次取得有先后之分,存在“逻辑一秒钟”( eine logische Sekunde)的间隔。这一不可被彻底还原的间隔仍然给风险留出了空间。换句话说,不管甲乙双方如何努力,所有权的转移都是先-后的次序模式。在连环买卖中的指令取得中,类似图中的模式,只是甲乙之间的原因行为和来自外部的风险发生了变化,就后者而言,存在成为乙的破产财产或乙预先设立浮动抵押权等风险。

未来债权处分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分两类来讨论,即这一未来债权有无基础(如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或附期限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或者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雇佣合同产生的尚未到期的债权)。在有基础的情况下,由于预先存在的甲的期待权(共同的,确定的可期待之期限或条件)被一并转移给丙,因此债权直接由受让人丙取得,不发生让与人逻辑上一秒钟的过渡取得Durchgangserwerb(与物权部分不同,此处的转移因其意定之特性在逻辑上也是直接且“无时”的)。而在无基础(欠缺意定的特别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当债权实际发生时先归于甲后转让于丙,存在逻辑上秒钟的过渡取得,此时又在逻辑的层面给破产风险留出了空间。

结合两段的分析,如果没有外部风险,那么同时之行为之间的顺序便停留于形式-逻辑的层面。而一旦出现现实的外部风险,逻辑一秒钟就能起到教义学功能厘清具体的法律关系(通过共时-历时之间的转换)。

在占有辅助人取得占有后处分占有物的情况中,乙通过实施无权处分将“不再为甲辅助占有”之意思表达于外部,借此终止了占有辅助关系。这一关系的终止导致甲对物的占有断裂,此时物为脱手物,无权处分。此时乙取得占有并非基于直接占有人的意思,构成占有侵夺,并非“合法占有”,所以不能取得留置权。这一占有侵夺对甲而言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风险,即使现实中的运输时间无限制缩短,这一风险也会以形式的,最小化的方式存在。

上文的不可避免“逻辑一秒钟”主要是在风险现实出现的情况下进行解释,而人为构造的“逻辑一秒钟”主要是用来处理一些就形式本身而言就“自相矛盾”的地方:逻辑上矛盾的却同时出现,需要将其排序以进行解释。

债法上的履行不能包括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履行不能导致原给付义务消灭。如果此项义务排除效果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前,那么债务人就会违背一个并不存在的债务,如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需要将义务违反-义务消灭排序而不是将其视为同时发生。在逻辑上因遵循如下顺序:合同生效→原给付义务发生→债务违反→原给付义务因履行不能而被排除。在原给付义务被排除之前,存在“逻辑一秒钟”,其间发生了原给付义务和债务违反。在其中,原给付义务是存在过然后被排除,而不是直接“自生自灭”。在逻辑上的问题被解决之后,在现实的层面(自始不能)中,存在原给付义务发生的机会(治愈)。正是通过将看似瞬间发生的事进行顺序排列,合同的目的更有可能得到实现,因此与“不可避免”对风险相对消极的防御-解释不同,此处的“逻辑一秒钟”因进一步的形式化而获得了更主动的地位。

作者主要关注了《民法典》第227条指示交付中“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若按“没有物权,就没有物权请求权”的物权原理来看,交付发生在乙-丙之间,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让与发生在甲-乙之间,在乙身上出现了物权与物权请求权逻辑上的分离,与基本原理相悖。为了避免悖论,需要将本来形式中存在的先后关系即 “没有物权,就没有物权请求权” 视作同时的,即将历时的转变为共时的,因此物权和物权请求权就如同现实发生的那样统一在一起。

综上,需要被积极使用的逻辑一秒钟有两种情况,即在相对消极的意义上,因外部风险的发生而进行解释,或在相对积极的意义上,为合同的全面实现留出空间和机会而不是直接消灭。从越形式化(债权)的地方入手,越能更加主动。

简要总结型笔记(),原文很精彩 ,有时间就推荐看原文。

还剩页未读,是否继续阅读? 继续免费阅读

下载此文档

范文

Powered 2024 版权所有 ICP备666666号

付费下载
付费获得该文章下载权限
限时特价 2.00
原价:¥10.00
在线支付
付费复制
付费后即可复制文档
特价:2.00元 原价:10.00元
微信支付
x
提示:如无需复制,请不要长按屏幕影响阅读体验
付费下载
付费后即可下载文档
特价:2.00元 原价:10.00元
微信支付
x
付费下载
扫一扫微信支付
支付金额:2.00